*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2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退伍军人
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27号 2000年8月21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2000年8月5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保障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接收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时间:城镇退役义务兵从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的当月止。
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后,接受单位拒绝接收或接收后未安置上岗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不服从组织分配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
兵役法”规定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我区实际发放标准暂定为:服现役满2年的退役义务兵,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为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准予在配偶所在地或入伍地的城镇入户。
三、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确有特殊困难难以落实安置计划且愿意提供经济补偿的,应在接到安置计划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转移金的标准为每人5万元。转移金纳入同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