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顺利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自治区财政必须把应由地方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足额安排。
为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由自治区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季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的超储补贴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可先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应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清算。自治区财政要进一步完善超储补贴包干办法,及时拨补各种补贴。
三、继续扩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增加有效仓容
为了解决我区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的问题,要继续扩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一是要调整粮食库存布局,充分发挥现有仓储能力;二是要加大粮食销售力度,缓解库存压力;三是农业发展银行安排的建仓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四是自治区财政在预算中继续保留简易建筑费规模,用于粮仓基础设施建设。
四、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充分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地(市)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三)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销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明确经营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凡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证》。
(五)为了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的粮食需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成交的粮食需跨地区运输的,由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我区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