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发〔2000〕79号 2000年8月29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粮价持续下降,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价位高于市场价格,顺价销售困难较大,粮食企业继续亏损,潜亏增加;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滞后,减员分流速度缓慢,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在当前粮食库存大量增加、市场粮价走低、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如果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就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势必使粮价进一步下跌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挫伤种粮积极性,对扩大内需、农村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不到影响。因此,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对受气候条件影响的水稻、整精米率难以达到标准的问题,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生产结构调整,在不影响收购和销售的原则下,加以适当调整,制定自治区的规定,并报国家批准后实行。
(二)继续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在去年灌区玉米、旱作区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基础上,今年旱作区玉米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物价部门要会同粮食、财政、银行、质检等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并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及西北五省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精神,在每年粮食收购前,确定并公布粮食收购价格。
(三)对定购粮和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对于收购环节的收购费用贷款可提前予以发放。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头开户,防止附营业务挤占挪用收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