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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实施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二)改革内容。
  1.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单位,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即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把现行的差额缴拨、全额记帐转变为全额缴拨、全额记帐,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相应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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