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快
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关于加快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快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意见
(市计委 二000年九月)
为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遵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议。 由市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适时提出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或下达《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通知书》,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市计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通知书》,对已经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项目,下达给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未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先下达给市有关投融资公司或专业公司,并安排前期专项资金,委托其牵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正式确定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前期准备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单位须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做出预初步设计,确定估算投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报市计委或由市计委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计划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规模、标准,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如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