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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十三)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逢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关于图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房地平面图的基本线划
  为使房地平面图更加清晰美观,使粗实线与细实线醒目好看,将基本线划由原来的0.20mm改为0.15mm。
  (二)关于界址线
  界址线是宗地的权属范围线,必须十分清楚。在原来的规定中尚有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如无墙已定界和他墙均用细实线表示,虽然无墙已定界端点划有界址点符合号,有时仍会分辨不清;又如共有墙与自墙均绘粗线,在图上根本无法分辨,而必须借助草图。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第285号,1998年10月7日发布)(以下简称《图式》)的规定,对界址线的划法做了较大的变动。如凡对有墙的部位均绘实线,并以短齿线的指向表示墙体归属,对无墙已定界的部位用长虚线表示,并在界址点处绘小圆。这样规定,使界址的状况一目了然(详见《图式》)。
  在房地平面图上界址点是否显示界址点号,目前暂不作具体规定。
  (三)关于违章房屋、临建房屋、多产权房屋和地上权房屋在图上如何表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详见《图式》)。
  (四)关于房产分户图内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的表示问题:
  小分户房屋权属界线,过去共有墙其加粗的方向为从墙中线向内加粗,现改为:在共有墙部位以墙中向两侧加粗,自有墙部位向里侧加粗。
  (五)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
  1.关于房屋管理平面图的绘制
  《细则》11.8规定,绘制房屋管理平面图,“房屋外廓墙及分隔墙均以墙中心数据展绘”,经实践证明,分隔墙以墙中心展绘是对的,但外廓墙以墙中心展绘则造成房屋管理平面图的外廓与现状不符,且凸阳台与外廓墙之间出现“间隙”。因此外廓墙的展绘仍恢复以前的绘法:即被外廓墙的实际尺寸展绘。
  2.关于面积注记
  《细则》11.10和11.11规定在一户型内,每个房屋均注记使用面积,阳台注记建筑面积。由于目前商品房面积计算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对于商品房而言,上述注记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作相应的变化:如委托方要求注记每套房屋(即每个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则可以按委托方要求在管理图适中位置注记套内建筑面积。
  3.关于平台的注记
  《细则》规定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只注记“平台”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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