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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织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www.sz.gov.cn,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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