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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社会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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