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4号)
《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9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