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过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且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一式5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工会也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审核意见送达集体合同双方;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上一级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将书面意见反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 职工方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后,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上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