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已经2000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守海
2000年9月30日
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八条 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