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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订)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由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质询结果的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作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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