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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订)

  第二十二条 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需要,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将意见整理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作审查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作审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个案,审议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违法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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