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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修正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同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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