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由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武汉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国家今后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第八条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原直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失业保险费的中央、省属缴费单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单位以及原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缴费单位各险种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的,由缴费单位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其他险种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期限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