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拍卖业务,应当报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的企业,应当向邮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监制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经营代办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和普通邮票销售业务的批准文件,以及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生产监制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在前款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证书的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邮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邮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执法人员在对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邮政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进入涉嫌违法经营邮政业务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帐簿和其他资料;
(四)检查或者收集与违反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依法登记保存证据。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
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或者补建邮政设施,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