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4号)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9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财政的安全、畅通,提高邮政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和邮政事务的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为宗旨的公用性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含有邮政设施设置的内容。
第七条 邮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用邮需要和邮政行业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暂未设置的,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