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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禁止企业生产无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报省饲料管理部门初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禁用药品,也不得直接添加兽药;间接添加的兽药须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允许作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其使用的规定,且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
  企业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不得直接添加饲料添加剂,必须将饲料添加剂制成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后方可添加;但添加常量矿物质除外。
  第九条 禁止无生产条件、无标准自行配制、销售含饲料添加剂的混合物。
  第十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分装非本企业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饲料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分装。
  未经批准、未取得分装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地方、部门非法设置条件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外地质量合格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到本地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技术人员应经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禁止经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二)未经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口的;
  (三)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
  (四)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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