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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7、核定等级,换发《资质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的审批程序、送审材料份数及装订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包括《暂定资质证书》):
  (1)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2)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3)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9、原评定正式等级的企业或者原评定暂定等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或者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手续(在《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以注记);
  (1)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者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许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妥善解决的;
  (2)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3)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其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均应在2000年9月15日前参加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参加培训的,不予核发其企业的资质证书;暂定资质企业,其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均应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组织的专题培训,不参加培训的年检不予通过。
  五、清理、换证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理、换证工作是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区县房地局应加强领导,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协调局本部各有关科室以及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的部门,共同做好本次清理、换证工作。
  (二)要组织好对企业的动员,使企业充分了解清理、换证的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对重点清理检查的对象要事先排队摸底,掌握情况,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换证工作。确保清理、换证工作不走过场。
  (三)各区县房地产局要以此次清理、换证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的清理力度,要依法降低一批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一批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在本次清理、换证工作中受到不予换证、降低资质等级、停止其办理新开项目、依法取消资质处理的企业,要通过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张贴公告和进入“上海房地产”网公告栏向社会公示。
  (四)通过清理、换证工作,要掌握、了解一批综合开发能力强、经营规范、信誉好、效益佳的企业,在辖区内建立一支房地产开发企业骨干队伍,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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