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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清理、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7月1日--7月31日为清理检查阶段
  1、各企业应根据清理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自查表》;并将填妥的《自查表》、评定等级的材料(见附件二)或者换发暂定资质证书的材料(见附件三),按要求报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一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房地资源局)。
  2、各区县房地局应组成检查组对企业上报的《自查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对原评定正式等级的企业、投诉量较大的企业必须逐一上门检查,作为全面检查的重点对象;在检查的内容上重点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无证预售、虚假广告、“一女两嫁”、房屋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8月1日-8月31日,核定等级、换发新证阶段。各区县房地局应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资质等级新标准,对企业核定等级,统一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原证收回。自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原《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等级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9月15日前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此次清理、换证工作的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房地资源局。
  四、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操作口径
  1、重新核定等级的标准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77号部长令)规定的条件(见附件)执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此为准。
  2、核定企业的完成工作量起算年份为1997年,1997年前完成的工作量不纳入工作量核定范围。以开发投资额计算工作量的,投资额以每平方米2232元计算。一级企业1997年以来应完成开发投资额6.7亿元,二级企业应完成3.35亿元,三级企业应完成1.12亿元。
  3、项目工作量不能重复计算。如工作量计入子公司的,就不能计入母公司。计入母公司的就不能计入子公司。
  4、原评定的正式等级企业重新核定等级时仅因注册资本达不到相应的新标准而降低等级,企业要求按原等级发证的,在8月15日前按新标准增加注册资本。
  5、原评定的正式等级企业在重新核定等级时因工作量达不到相应的新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低于三级资质新标准的改发《暂定资质证书》。
  6、对原评定暂定等级的企业,要求按新的资质等级标准换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先按换发《暂定资质证书》处理,10月1日后按规定受理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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