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沪房地资市〔2000〕86号文)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设部下达了《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通知》(建住房〔2000〕87号),要求各地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以下简称清理、换证)工作。现就本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均应接受清理、换证,不接清理、换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原评定的资质一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清理、换证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其它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区县房地局负责。
二、此次清理、换证工作包括对企业的清理检查和统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新证两方面内容。
(一)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是否有停建、缓建工程;是否有延期交房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拖延承担违约责任。
2、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3、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无证预售、预订;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一女两嫁”等欺诈行为;是否违反预售款专款专用规定,将预售款挪作它用;是否不办理或者延期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5、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6、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二)重新核定等级、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结合对企业全面清理检查,重新核定本市所有企业的资质等级,换发新证。
1、对本市原评定的一、二、三级企业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资质等级新标准,重新核定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的《资质证书》。
2、对本市原评定暂定等级的企业(包括项目公司),一律换发新的《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不设等级、不分项目和综合公司,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