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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试行)》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5)根据厅领导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复核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代拟稿;
  (6)根据审计质量管理和执法责任的要求,负责检查有关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方面执行执法责任制度的情况。
  4.负责搞好复核情况记录,认真填写复核台账,做好复核情况的季度简报工作。
  第八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对复核质量负责;
  2.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及时审核复核意见;
  3.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负责对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落实;
  4.负责复核过程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5.负责提出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情况;
  6.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复核情况的季度简报。
  第九条 审计业务计划管理部门执法责任
  1.负责审计通知书会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时限负审核责任。
  2.负责对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分方案、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方案和专项审计方案会稿,对审计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并受理审计方案的调整事项。
  3.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后3日内,完成文书打印、校对和印制,并负责邮寄在福州市区外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有关业务处室,应予积极配合,提供被审计单位地址和审计业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审定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
  2.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对审定或签发的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责,包括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及其他业务文书;
  (2)督促和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度。

附件二: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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