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自行解决。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拨付。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5至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1人主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