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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18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中的“营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报废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期限满10年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修改为“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达到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标准而仍继续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车辆营运号牌、车辆营运证,并处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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