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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禁止从事具有淫秽、赌博内容和其他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拒绝下列行为:
  (一)侵占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设备;
  (二)强行派购物品或者安置人员;
  (三)非法收取费用;
  (四)未持有合法证件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检查及处罚;
  (五)未依法定程序扣押、收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损失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四)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五)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体育活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体育活动项目;
  (二)要求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与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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