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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
  (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
  (四)有符合要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申办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体育经营许可证。
  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以市、区、县冠名举办的体育经营活动,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工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体育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事项需要变更的,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的地点,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亮证经营。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四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 经营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项目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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