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修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3日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物价、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西安市体育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