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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俊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广告经营者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维,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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