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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修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7日由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7日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外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五条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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