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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堤防及护堤地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坡、护岸、涵闸等水工程建筑物;
  (二)在堤防及护堤地取土、挖洞、放牧,取挖草垡、草皮,砍伐林草,进行爆破、开沟渠、打井、葬坟、采砂、挖窖、挖筑鱼塘、钻探、打桩、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活动;
  (三)破坏和偷窃里程桩、界桩、宣传牌、标志牌、护栏;
  (四)机动车辆在堤防混凝土路段行驶(防汛检查车除外)或在其他堤身泥泞期间行驶(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二十条 在河道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一)临时占用堤防和护堤地晾晒物资、堆放物料和集市贸易活动的;
  (二)新建或改建穿堤、跨堤、占堤(包括护堤地)建筑物的;
  (三)利用堤身(含马道)做乡路、公路的;
  (四)铺(架)设管道、缆线和进行地下工程施工的;
  (五)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的。
  第二十一条 规划、土地部门及乡村在河道管理范围划拨用地时,必须留出河道整治计划用地、规划建设堤防用地和堤防护堤地。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发展围堤经济。
  第二十二条 嫩江、雅鲁河、绰尔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内,其他江河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内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不准擅自从事打探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砂石、取土、修建地下工程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护堤、护岸林草由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护堤、护岸林进行抚育、更新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四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所、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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