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2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出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三、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