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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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