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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

  第十条 县(市、区)设立农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乡(镇)设立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校条件及审批程序设立。
  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可以在行政村设立农民文化技术教学点。
  行政村可以设立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办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和师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农村成人学校的专职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调资、奖励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同级普通学校教师待遇。学校对兼职教师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教师、干部、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志愿到农村从事成人教育。
  第十六条 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主要来源:
  (一)从各级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中按不低于百分之二的比例提取的经费;
  (二)学校和培训机构自筹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经费。
  农村成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不得向接受农村成人教育的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农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不得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由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成人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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