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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

济南市农村成人教育若干规定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成人教育。
  农村成人教育是对农民、回乡初高中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等农村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农村从业人员)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条 农村成人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村新型劳动者。
  第四条 农村成人教育主要包括:
  (一)扫除文盲教育:
  (二)政治思想教育、文明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少生优良教育、社会文化和健康生活教育;
  (三)实用技术、岗位技能和科学知识的教育;
  (四)商品生产、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教育;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学历教育。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农村成人教育,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县(市、区)成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统一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成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 农村从业人员根据需要,有权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并应当依法履行接受成人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农村从业人员接受成人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历、技术资格等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提供良种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九条 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应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因地制宜,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多规格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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