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督学分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按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聘期为三年。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专职督学条件,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督学应当接受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对象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就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督导证件。
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局部、单方面的教育事项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的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听取意见和建议,反馈督导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