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51号 二000年八月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国外贷款的债务管理,保证按时偿还政府外债,维护我市良好的对外信誉,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财际字〔1999〕22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天津市财政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外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与管理。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转贷金融机构、反担保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贷款转贷协议,严密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工作,努力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增强偿债意识,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还贷。
  三、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的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债务,采取预算专项扣款的办法收回拖欠债务。据此,市财政局对我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单位,凡对外拖欠债务的,也将按照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主管部门的顺序依次实施预算扣款或其他约束措施。
  凡有市财政拨款的贷款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实行先抵扣欠款后拨款办法;凡项目单位没有财政拨款但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有财政拨款的,实行抵扣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欠款后再拨款的办法。
  凡有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的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将通过预算直接抵扣其专项经费;如果项目单位没有专项经费,但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专项经费的,将相应抵扣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项经费。
  凡享受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如对外拖欠债务,将取消减免税或以税收返还抵扣拖欠债务;如项目单位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其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将取消担保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税收减免或以税收返还抵扣拖欠债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