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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修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
 (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修建、养护的,连接乡(镇)、村之间的道路。
  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扶持、促进乡村公路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
  乡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县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相协调。
  乡村公路规划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可采取下列形式筹集: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乡镇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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