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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木材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等9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22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
 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经贸委、公安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民用爆破器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生产资料,具有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突发性强、防范困难等特点。管理不慎,容易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民爆器材历来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特殊物资。为切实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安全管理组织的领导。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民用爆破器材的采购、销售、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涉爆安全管理的人防、技防措施。确保责任、制度、措施三落实。
  二、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的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经营的特殊物品,必须实行专营管理。我省民爆器材的行业管理由省经贸委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各地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名单,由省物资行业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审核提出,经省经贸委、公安厅审查批准后,由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设立经营网点。各级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购销活动,业务上接受省物资行业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各民爆生产企业的产品,由省物资行业指定的专卖机构统一制定购销计划、统一订购、统一销售。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辖区内的公安、工商和流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网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认真核查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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