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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0年九月十八日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人员为招生对象、教授高等教育课程,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补习、进修、辅导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其中属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性质的,还应当接受省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有所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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