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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35千伏--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度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220千伏            5米
  500千伏            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1.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2.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3.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4.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二)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护线工作。
  电力线路设施管理单位应与沿线单位和群众护线组织签定护线责任书,明确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护线人员由电力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发给《护线证》。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依法强行排除妨害;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任人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征得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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