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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0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钱运录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的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力、工商、林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贯彻实施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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