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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三)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物业管理方案;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15日内对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并在预售时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三十六条 销售的商品房面积,应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在保修期内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有所提示。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施设备和违规装修等造成房屋质量及其他用户受损,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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