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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8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提高科技经费总体投入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较大比例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的基本建设纳入省经济、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定期编制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指南,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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