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南昌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8月3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3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全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