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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川府发〔2000〕34号)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

  根据《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鼓励、支持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办学,现就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独立投资办学,可以多种形式合资办学;可以与政府、国办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协作办学;可以根据需要,与国办学校实行“公办民助”和“国有民办”等改制试验办学;同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来川合作办学、投资办学或提供捐赠用于办学。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在师资、教学设备许可,并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拟投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后,在其产权明晰、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普通高校可以举办相对独立的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或者通过资源重组、优势互补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根据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规划,社会力量可以参与举办社区学院。对办学条件较好、质量有保证的民办高等学校,经批准设立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班的,其招生计划、招生考试录取和教育教学等工作与国办高等学校一样统一管理。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发展远程教育,建立开放性的教育体系。
  三、依法保护办学投资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费政策。涉及民办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向民办学校乱收费。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政府减免的税费以及学校接受社会的各种捐助费、赞助费,不得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应当用于学校建设。民办学校收取的经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额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办学。
  四、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执行现行收费控制标准的同时,可根据其投资情况、生均培养成本、学校运行成本等因素,测算出生均收费标准,报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由物价、财政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按管理关系归口由市(地、州)或县(市、区)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审批;其他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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