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离工作主要以市、州为区域开展工作。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对本地的教育、卫生和警力等资源要进行调查研究,作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涉及到学校、医院、公安分局(派出所)搬迁、易地改建的,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转体移交后的公安分局(派出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由当地财政统一测算经费或补贴,纳入预算安排。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协商,在2至3年内,由企业提供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补贴先由企业交付当地政府,再由政府专项拨付给相应机构。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采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办法解决。各市、州要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认真测算,将测算情况和需增提教育费附加的比例报省财政等部门,由省财政汇总平稳后,按国务院批准执行。
(四)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但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资产的帐面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记、资产及土地房产过户等收费一律减免,资产评估费按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税收优惠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并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
四、加强对企业分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经贸(经委)、教育、卫生、财政、劳动、人事、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国资、国土、社保、房产等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的问题上,必须统一认识,顾全大局,服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以任何借口阻碍决策的贯彻落实。
有关企业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分离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