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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0〕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步伐。
  (二)分离范围: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公益型机构;自办的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福利型后勤服务机构。
  (三)工作目标:按照总体部署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等机构,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分离。对公益型机构的分离,分为三种情况:经济较发达的省辖市所在城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应于2002年底前完成;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的分离时限可适当放宽到2004年底前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转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和重点联系企业应率先进行改革,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离方式
  (一)企业自办的公安处(所)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转为地方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公安处(所)、检察室、法庭、居委会移交当地后,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规划、优化设置。
  (二)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应先将管理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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