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三制”的筹资原则,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资金筹集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财政承担的部分要优先足额安排;对企业筹集部分要加强监督检查,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来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使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享受失业保险实现市场就业的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政府将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
七、加强基础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市政府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市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