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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查结果,调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同时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已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现行统筹范围落实责任,省本级管理的中央10个行业和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由省政府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的要求加大省级调剂力度,保证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按照统一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各市要继续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负责解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今年7月1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10月1日达到90%,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各市要建立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以方便离退休人员及时领取。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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