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清理工作,使行政管理规范体现《
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
政府立法工作必须与修改、废止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紧密结合,形成与现实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与《
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相一致的行政管理规范。要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要按照《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工作也可以针对特别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管理类别、行政管理项目,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正确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工作。要采取措施,巩固清理工作的成果。今后,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新设定有关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审批项目以及收费项目,都要在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操作性方面严格把关。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不得自行设定审批、强制措施、收费和基金项目。要坚决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和将行政义务变为行政权利的倾向。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能够用日常行政监督检查的办法解决的,不设定行政审批;能够用行政审批的办法解决的,不用发放证照的办法解决。要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以方便群众,创造一个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体现《
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
四、健全队伍,提高素质,从组织上保证《
立法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着政府立法工作。因此,贯彻实施《
立法法》,必须具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从组织上保证《
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及执法任务和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当前,适应贯彻实施《
立法法》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要把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配到立法工作岗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
立法法》中,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